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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吸收合併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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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吸收合併的程式:

工商吸收合併的程式

1、雙方股東會作出同意吸收合併的決議;  

2、簽訂吸收合併協議;   

3、在報紙上進行吸收合併的公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履行了債權人通知;(公司法規定,公告45日後方可辦理工商變更程式);    

4、審計合併基準日的財務報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資產清單等;

5、資產評估(若是同一控制,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6、依據吸收合併的相關資料,被吸收合併方工商登出,吸收合併存續方工商變更實收資本(若有股權支付對價);

7、被合併方房產土地等有權屬證明的資產的過戶手續;

8、進行被合併方的國、地稅的登出。按各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選擇是否出具企業重組業務專項稽核報告。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