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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和分別審判主義債務糾紛訴訟程式

債務債權 閱讀(2.09W)

什麼叫做吸收合併審判注意?什麼叫分別審判主義?吸收合併和分別審判主義債務糾紛訴訟程式是怎樣的?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吸收合併和分別審判主義債務糾紛訴訟程式

(一)吸收合併審判主義

所謂吸收合併審判主義,是對債務人破產程式與債務人財產訴訟程式,採取合二為一的吸收處理方法,將債務人財產訴訟程式吸收於破產程式,在破產程式中予以一併處理。這以我國舊破產法和司法實踐為代表。

雖然舊破產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將債務人財產糾紛處理程式吸收於破產程式,但是,在具體操作上,我國以往司法實踐實質上排除了普通民事訴訟審判程式 在債務人財產糾紛案件的適用,除了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財產糾紛案件及已處於二審階段的案件繼續審理外,其他無一例外地被合併吸收於破產程式,在破產程式一 並處理,即由破產法官直接作出裁定。

吸收合併審判主義,具有縮短債務人財產糾紛的審理週期、減少訴訟成本以及方便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統一協調處理糾紛的優點。但是,其存在著致 命的缺陷,即當事人的實體民事權利糾紛不經民事訴訟審判程式而由清算組確定或者由法院一裁終局,有失正當程式的救濟,無法保證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故吸收合 並審判主義並非善法,應另尋其他方法,分別審判主義遂進入了我們的視野。

(二)分別審判主義

所謂分別審判主義,是對債務人的破產程式與債務人財產訴訟程式,採取分別審判的處理方法,破產程式主要進行債務人的破產清算,對債務人財產糾紛另行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式予以解決,兩者平行分別進行,並行不悖。這是國際上通行的破產立法體例與司法慣例。

我國新破產法已改弦更張,適應國際潮流採取分別審判主義。具體體現如下:其一,該法第四條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 有關規定”,為適用民事訴訟程式開啟大門。其二,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 仲裁應當先行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並不需要移送或者終結。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尚未發生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 人民法院提起。其三,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等規定,債權人對債權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包括勞動債權訴訟 確認程式與普通債權訴訟確認程式。在新破產法施行後,以前受理尚未審結的破產案件及有關債務人財產糾紛案件,均應當適用上述新的程式規定。在具體審判程式 上,因有關債務人財產糾紛訴訟不再吸收合併於破產程式,故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破產程式,適用新破產法的規定,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式規定進行審理,包括一審、二審的審判程式,以及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對這些財產糾紛案件應進行實體審理判決,並允許上訴,不能簡單地一裁終局。

2.在案件管轄上,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已經發生的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新發生的由審理破產案 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筆者認為,如果債務人系從債務人並且不涉及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無需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不能 限制此類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否則將導致與民事訴訟法相沖突;同時,對債權人訴權限制過多,徒增訴累。

3.在審判組織上,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原則上應組成合議庭,而有關債務人財產訴訟,則可實行合議庭或獨任法官審理,具體視糾紛案件難易 而定。為了使此類民事訴訟更有效率和便於協調,建議一審程式應由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合議庭或合議庭成員審理,二審程式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審判庭 組成合議庭審理。

4.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分配額的提存程式。由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程式與有關債務人財產訴訟分別進行,兩者的審判程式往往不能同步進行。如有關債務 人財產糾紛案件先行完成,已經審判確認的債權當然參加破產財產分配。但是,如果債務人破產清算提前完成,至破產財產分配時,相關債務糾紛案件仍未審結,此 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預留其分配額,並依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將其提存。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 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5.破產程式終結後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由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程式與有關債務人財產糾紛訴訟分別進行,無破產財產供分配時即可終結破產程式,而不必等待債務人財產訴訟的完成。至於破產程式終結後,管理人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追回的破產財產,應當追加分配或者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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