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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和控股合併產生的商譽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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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併產生的商譽
在對包含商譽的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如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處理:
1.首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並與相關賬面價值相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
2.其次,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比較這些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所分攤的商譽的賬面價值部分)與其可收回金額,如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產生的商譽
如果因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是母公司根據其在子公司所擁有的權益而確認的商譽,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中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並沒有在合併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因此,在對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下同)進行減值測試時,由於其可收回金額的預計包括了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價值部分,為了使減值測試建立在一致的基礎上,企業應當調整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將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包括在內,然後根據調整後的資產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確定資產組(包括商譽)是否發生了減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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