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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併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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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併程式如下:

公司吸收合併的流程是怎樣的

(1). 董事會提出合併方案或者合併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併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合併決議。公司法規定合併要有合併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併合同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併各方必須對合並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式,即在做出合併的決議後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並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5)、公司合併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合併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於公司合併之後就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併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