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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和控股合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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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結束後,被合併企業消失(即被合併公司的法人資格消失);而控股合併結束後,被合併企業依然存在,只是會受到合併方控制。而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併的原有各公司均歸於消滅的公司合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和控股合併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