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辦事部門:
市工商局註冊分局。
辦事條件:
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各合併公司至少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滿90天;
3、各合併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各合併公司已清償債務或者對債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5、各合併公司之間訂立合併協議。
提交檔案:
一、存續公司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合併後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東會關於合併的決議;
4、各合併公司訂立的合併協議;
5、各合併公司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
6、各合併公司清償債務和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7、合併後註冊資本變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8、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9、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二、被吸收公司登出登記需提交以下檔案: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各合併公司股東會關於合併的決議;
3、各合併公司訂立的合併協議;
4、各合併公司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
5、各合併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辦事程式:
1、公司備齊檔案後,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憑有關代理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後發給《企業登記受理通知書》;
2、領照人憑《企業登記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領取《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辦事時限:
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1、登記費按註冊資本計算,1000萬元以內部分按0.8‰收費,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內部分按0.4‰收費,1億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費用。已按註冊資本計算繳納的登記費部分,不再收費。
2、註冊資本無變化的,收取變更登記費100元。
3、營業執照副本工本費每個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