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變更>

公司合併應當有哪些要求

公司變更 閱讀(2.56W)

大公司收購小公司相當於公司的合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併應當有哪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