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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通知債權人有時間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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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併通知債權人有時間要求嗎

公司合併通知債權人有時間要求嗎?

公司要合併時,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的程式】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企業合併的法律效力

1、公司的登出、設立和變更。在公司的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中,因參與合併而喪失法人資格的公司,無須進行清算即可進行登出登記;新設立的公司則應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集創立大會,辦理相應的設立登記;在公司的吸收合併中,吸收他方而繼續存在的公司,因股東、公司資本、公司章程都發生了變化,則應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2、公司權利與義務的概括轉讓。公司按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式進行合併時,因合併而登出的公司,其權利與義務一併轉移給合併後續存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續存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受的權利與義務既包括實體上的權利與義務,也包括程式上的權利與義務。

3、公司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公司按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式進行合併後,參加合併的各公司股東,可以按照合併協議的有關規定,當然轉換為合併後續存公司或新設立公司的股東。不同意合併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合併時的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的股份,放棄合併後續存公司或新設立公司的股東資格。

公司合併之後需要在30天內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或者是提供新的擔保材料。但是如果公司未在10天之內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可以在45天之內要求公司償還貸款或者要求公司提供新的擔保來確保自己的債務不會出現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