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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後 | 需要承擔被合併公司合併前的債務嗎?

公司經營案例 閱讀(1.98W)

公司合併後:仍要承擔合併前的債務

公司合併後,需要承擔被合併公司合併前的債務嗎?

某貿易公司為拓展業務、擴大規模需要,2007年11月3日,與某科技公司達成了合併協議,由貿易公司合併科技公司,並履行了清算和變更登記手續,科技公司被解散併入了貿易公司。2008年3月1日,科技公司的債權人某網路公司找到貿易公司,要求貿易公司償還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網路服務費85000元。貿易公司發現科技公司在合併時隱瞞了這一債務,於是拒絕清償。網路公司無奈之下將貿易公司起訴到當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合併後的公司應當承擔合併前公司的債務,因此,貿易公司應當依法承擔科技公司合併解散前的一切債務,並判令貿易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清償所欠網路公司的網路服務費85000元,訴訟費由貿易公司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之規定,貿易公司應當償還合併前科技公司的債務。貿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為由拒絕。針對此類合併中的風險,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予以防範:

一、可以在合併協議中規定相關的條款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要求被合併企業股東做擔保。

二、在進行合併時,應當對被合併企業進行詳細的調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