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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公司合併的程式主要有哪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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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涉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等相關人的利益,應當依法進行。

在我國公司合併的程式主要有哪些步驟?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併辦理程式通常如下:

1、董事會制訂合併方案。

2、簽訂公司合併協議,協議一般來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的名稱與住所。這裡所講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包括合併前和合並後存續的。

(2)存續或者新設公司因合併而發行的股份總數、種類和數量,或者投資總額,每個出資人所佔投資總額的比例等。

(3)合併各方現有的資本及對現有資本的處理方法。

(4)合併各方所有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法。

(5)存續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變更,公司章程變更後的內容,新設公司的章程如何訂立及其主要內容。

(6)公司合併各方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公司要的會計報表,會計合併中必須編制的報表。合併各方應當真實、全面地編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財產情況,不得隱瞞公司的債權、債務。此外,公司還要編制財產清單,詳實、準確、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財產狀況。

完畢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