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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分立需要履行哪些程式 | 合併進行登記時需要提交哪些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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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併、分立應當履行以下程式:

公司合併分立需要履行哪些程式?合併進行登記時需要提交哪些檔案?

1、合併各方公司股東會或者擬分立的公司股東會(出資人)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簽訂相關協議

4、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辦理財產合併或分割手續;

7、驗證註冊資本;

8、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報批手續;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0、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程式。

二、公司合併、分立後註冊資本及股本結構的計算辦法

公司合併的,存續公司註冊資本等於合併公司的註冊資本之和(如合併前,合併各方之間有投資關係的,則應扣除其投資額)。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註冊資本之等於原公司註冊資本。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公司合併、分立是否需經評估、審計,以及股東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東會(出資人)按照公平、誠信、自願的原則自行決定。

三、公司合併登記程式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注1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公司需合併的,公司股東會(出資人)應作出決議,並按《公司法》的規定,履行通知債權人、公告、處理債權債務義務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登記材料申請登記註冊。

1、吸收合併

吸收合併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後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合併後存續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登出登記。

吸收合併的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注3;

(2)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注5;

(3)合併各方的股東會決議參考式樣21-A和21-B(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批准檔案,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參考式樣22-A和22-B);

(4)合併各方簽訂的合併協議注6;

(5)本公司登載公司合併公告參考式樣23的報紙報樣;

(6)合併後存續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參考式樣24;

(7)合併後存續公司股東會決議參考式樣25(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批准檔案);

(8)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參考式樣37或章程修正案參考式樣3;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注7;

(10)新增加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注8;

(11)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新一屆股東會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B)》注9;

(12)《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注3;

(13)合併後需解散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

(14)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影印件;

(15)因合併而解散公司已辦理登出登記的證明;

(1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合併同時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檔案、證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意見。

2、新設合併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新設公司應辦理設立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登出登記。

新設合併的新設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公司章程;

(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檔案;

(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影印件(粘帖在《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情況》相應的位置);

(8)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任職證明;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9)公司住所證明;

(10)合併各方股東會決議;

(11)合併協議;

(12)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三次的證明;

(13)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14)因合併而解散的公司已辦理登出登記的證明;

(1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6)合併各方或一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17)經營範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