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東會作出合併決議。
3、政府監管部門的審批。公司合併及合併協議經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後,並不當然地發生法律效力。通常還必須報請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審查核準。
4、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之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5、實施合併。在完成公司債權人的保護程式後,合併各方即可按照有關合並協議實施公司合併,進行公司之間資本的合併及財產的轉移。
6、辦理公司合併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