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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向哪級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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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向哪級法院起訴

物業糾紛向哪級法院起訴

一般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業主的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起訴。那麼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可以到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進行起訴。

1、民事糾紛

(一)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並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並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於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協議確定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既侵權又違約的

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不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2、物業行政糾紛

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物業糾紛的種類

第一、公攤面積不清導致的糾紛:商品房的公攤面積計算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專業計算問題,涉及一系列複雜的建築規範合國家標準。

第二、設施不全和不按期完成,導致的合同違約糾紛:業主和開發商在喬遷之前簽訂合同,讓業主先承擔付款義務,以此解決開發商的融資困難。簽訂合同之前,開發商往往承諾過多,有些已經超越了開發商的能力範圍,如三通的問題,有些是政府壟斷行業的行為。

第三,物業管理不作為導致的合同糾紛:依據業主和開發商之前簽訂的有關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確立一系列權利義務。如物業承擔安全及服務義務。但是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物業管理有時顛倒市場主體的位置和應承但的義務,管而不理,一致於業主享受不到繳費後的服務。

第四、建築質量問題導致的物業管理糾紛:業主喬遷之後,相關的管理服務有時轉移到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商延續建築開發所獲取的後續利益。

因物業服務合同引起的糾紛需要起訴的,必須在法庭上處理。相關法律對管轄法院的規定非常明確。非常有必要確定和劃分管轄爭議的法院。物業為業主服務時,雙方需簽訂服務合同。如果對各種問題有異議,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