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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確定財產損失是民警義務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交通事故中確定財產損失是民警義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