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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房屋物業費糾紛怎麼解決?

物業糾紛 閱讀(9.19K)

一、民事房屋物業費糾紛怎麼解決?

民事房屋物業費糾紛怎麼解決?

民事房屋物業費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調解或者是訴訟仲裁。公民間因產權登記引起的產權糾紛雙方或多方出資或以合夥經營期間的資金收益共同購買的房屋,產權共同登記過戶後,應由出資人共同所有。

各自主張產權為個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證據的,予以支援。

二、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方法是什麼?

公民間因產權登記引起的產權糾紛雙方或多方出資或以合夥經營期間的資金收益共同購買的房屋,產權共同登記過戶後,應由出資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張產權為個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證據的,予以支援。

一方在產權過戶時主動放棄登記,又無其他約定,在他方已登記過戶後才反悔而主張產權的,應認定產權歸登記過戶方所有,並由登記方退回登記一方的房款;如一方在登記時未明確表示放棄登記,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記方既未退款又長期無異議的,發生糾紛後,可實事求是地認定產權歸出資雙方共有,並應將產權證更改過來。

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後,將產權登記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雙方又長期共同管理使用該房屋的,可視為出資方贈與他方,產權歸雙方共有,出資方反悔的,不予支援;出資方因某種原因將產權一併登記歸他方姓名,但既無贈與他方的表示,又長期不讓他方知道,經一段時間,他方知道並主張權利的,一般不予支援。但出資人侵犯他人姓名的行為應給與他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兄弟姐妹間的產權糾紛父母的遺留房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個名義領取了產權證,其他兄弟姐妹雖無異議,但一直在此房屋內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記一方主張為已獨有而發生糾紛的,應認定登記人是作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記產權,產權應歸兄弟姐妹共有。

家庭成員中一人經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員如少量物料、錢財或勞動投入,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屬親屬之間幫助,其他家庭成員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產權,發生糾紛後,可由產權人予以適當補償。在農村,父母明確為子女結婚所蓋的房屋,其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結婚後實際使用的,可視人父母贈與子女的婚前財產。

在二手房買賣的時候,買房應該注意房主的產權歸屬,在簽定買賣合同的時候,要明晰產權。現在有很多二手房交易中,有過很多因為產權不明晰而引出的糾紛,在後期的法律調解中也因為當初的責任不明而遇到很多麻煩。所以買房在簽定合同之前要房主出示房產證的土地證,有必要的話還要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原始證明。

我們國家對於房屋物業費用,實際上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即是說沒有在房屋居住,但是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繳納物業費,當然了,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關於糾紛來進行協商解決的,是在協商不了的話,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