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應當提前通知物業服務人解除物業合同嗎?
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物業合同,應提前60天告知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做好各項移交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60天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後,原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三、物業管理的義務主要有哪些?
1、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及傅人監督;
3、重大管理措施應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批准;
4、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5、至少每 6 個月應向全體業主公佈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
6、提供優美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群文化;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8、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終止時,必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房屋、物業管理檔案、財務賬簿等資料和本物業的公共財產,包括管理費、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同時,業主委員會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對物業管理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綜合上面所說的,業主想要解除物業合同就需要提前的通知物業服務人,這樣才能確定解除的流程是合法的,而且在解除的過程中也是需要說明其理由,如果存在無幫的解除也是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