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租賃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房屋租賃 閱讀(2.03W)

租賃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租賃合同,在出租以及承租方面是非常常用的一種合同,很多隻要涉及到租賃的問題,都會簽署租賃合同,這是為了保證雙方的利益,而租賃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這樣的問題涉及到了合同的種類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以及要式合同的相關規定,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說明一下。

一、什麼是租賃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租賃合同還是不要式合同,即該類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備特定形式、履行特定手續為必要。因為要式與否,主要涉及認定合同是否成立,是在合同成立階段考慮的問題,而不是合同效力的問題。當然,如果合同還不成立的,也不會產生生效的問題。從《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的要求來看,“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未採用書面形式並且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依此規定,租賃合同缺乏書面形式的,並不導致合同的無效,也不會對合同已經成立的事實產生任何否定作用,只是在當事人對租賃合同的期限發生爭議時,將已經成立的合同視為不定期合同而已。由此可見,租賃合同的書面形式要求,對租賃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並不起直接的影響。因此,仍然可以認為租賃為不要式合同。

三、如何區分要式與否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要式合同 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為不要式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對於租賃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的問題,法律中是有相關規定以及要求的,法律中,要式與不要式都有著自己的特徵,租賃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只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合同條約的規定就可以進行判斷區分,瞭解一定的法律知識,合法使用租賃合同進行相關的出租以及承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