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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虛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租賃 閱讀(7.6K)

一、買賣不破租賃虛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買賣不破租賃虛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買賣不破租賃虛假租賃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有哪些內容?

受讓人受讓租賃物,即負擔以下義務:

①保持租賃物使用狀態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在於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且並非僅以消極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辦條件,而須在租賃期限內積極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於受讓人繼承了出租人的地位,在租賃關係存續中,若租賃物出現損害或瑕疵致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時,受讓人便負有保持租賃物合於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

②維修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遭到毀損,為保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狀態,在維修有必要和可能情況下,受讓人應當予以維修。

③妨害除去的義務。與維修義務基於同一事由,為保持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在租賃物出現妨害或有妨害預兆時,受讓人須盡力除去或防止其發生。

④瑕疵擔保的義務。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為目的,使出租方負瑕疵擔保責任能有效促成此目的的實現,也是租賃權物權化的一個表現。

⑤履行原租賃合同所訂的其它義務。買賣不破租賃在法律上使受讓人強行承受出租人的地位,受讓人須履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例如關於原租賃合同之租期的有無和長短,依原約定,受讓人無單方面變更的權利。

(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①使用收益的權利。承租人訂立租約的目的在於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因租賃物交付、移轉佔有而使此權利成為現實,承租人可就租賃物直接行使使用收益權。由於此權利的行使以佔有為必要,因而佔有權也成為承租人所必享有的一項權利。

②請求除去妨害的權利。受讓人為積極促使承租人使用收益,有妨害除去的義務。

③費用償還請求權。因出租人負有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積極義務,所以承租人為恢復此狀態所支付的費用應當由出租人償還,例如關於修繕的費用,此點已達共識。

買賣不破租賃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和真實表達雙方當事人的意思的基礎之上才是有效的;同時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了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姓名;職務等);承租人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以及出租人的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