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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如何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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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如何單方解除合同

一、出租人如何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經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如果承租人存在以上行為,出租人是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

除此之外,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還規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幾種情形,在滿足條件時,出租人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百八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同時,《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如果出租人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應依合同約定賠償承租人的損失:裝修損失、購置裝置的損失、同時還包括可預期利益。

按照《民法典》來說,既然承租方和出租方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那麼雙方就應該遵守相關的租賃合同。如果其中一方有違約的情況產生另外一方是可以選擇解除租賃合同的。但是如果一方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和租賃合同中的內容,那麼另外一方強行解除租賃合同需要給未違約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