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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與租賃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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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與租賃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由承租人作為轉租的出租人(二房東)與第三人簽訂轉租合同。此時原出租人與二房東、二房東與第三人之間都存在租賃關係,三人之間形成兩個既彼此獨立又相互牽連的合同關係。房屋的轉租需要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或者在租賃合同中有關於出租人同意其轉租的約定,其只是將房屋進行轉租。
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係解除,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係。此時二房東直接退出租賃關係,由第三人與原出租人建立起新的租賃合同關係。承租權轉讓是直接將原租賃合同的一方權利、義務概括受讓給第三方,原來的承租人退出原租賃關係,其屬於將原權利、義務進行轉讓。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