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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公司可以籤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 閱讀(1.6W)

抵押公司可以籤房屋租賃合同

抵押人將房屋抵押給抵押公司,抵押權人有無權利將房屋出租出去呢,這要看當時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允許。如果抵押公司可以籤房屋租賃合同,那在房屋抵押期間對於抵押物出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抵押公司可以籤房屋租賃合同

雖然房屋抵押後可以出租,但是抵押房屋畢竟不同於一般房屋,所以在出租問題上還是有些不同之處的。

怎麼出租已經抵押的房屋?已經抵押的房屋的出租的大部分程式與其他房屋的出租是一樣的,但是必須注意一點: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此,出租抵押房屋時,出租人必須要書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經抵押,否則就要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抵押房屋的出租的最大不同在於,出租人必須要事先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的事實,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而抵押房屋的承租人是沒有房屋優先購買權的。

如果是已經出租的房子想要辦理房產抵押貸款,需要注意的是,已經租出去的房產要抵押的話需要將房屋的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把房屋的抵押情況告知房屋的承租人,原來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其實通俗的講,已經出租的房子和未出租的房子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的時候情況是一樣的,因為房子就算抵押了,並不代表這套房產不能繼續使用,所以房子內居住的是房主還是租客對貸款機構來說是沒有區別的。

二、普通抵押物的出租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擔保法》等法律規定,抵押是一種債權擔保的方式,債務人或第三人並沒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仍對抵押的房產擁有所有權,

正是因為此,所以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

條又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以上是小編對抵押公司可以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下總結的一些法律上的相關規定,房屋的抵押與普通的抵押物在抵押後出租的處理方式有一些不同。房屋作為不動產,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如果作為普通的動產,以交付為生效的條件,所以沒有那麼嚴格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