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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已履行完畢需要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 閱讀(2.02W)

房屋租賃合同已履行完畢需要如何處理?

現在,大多數人身邊都會出現出租房屋的現象。相應的,就會出現租房的合同到期的現象。那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了之後怎麼處理呢?是否需要去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打了欠條未還錢怎麼辦?續租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呢?下面小編就對於以上三個問題進行回答。

一、租賃合同已履行完畢後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已經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已經全部完成,不用再進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怎麼辦?

訴訟時效的問題在租賃合同履行完後,應當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其理由是,當事人之間的租金債權已經轉化為普通債權,因此應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這對債權人的保護是有利的。還有的主張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其理由在於,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法定期間,其基礎合同是租賃合同。其基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當事人的請求權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它不會因為當事人出具欠條的單方法律行為而改變租賃合同的租金性質。因此,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從《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來看。當事人同意履行,其後果是“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謂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只能按照原來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三、如果需要續租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合同法》236條: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約,但承租方繼續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視為不定期租賃,除合同期限條款外,其他條款可按原合同執行。但須注意的是,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出租人任意解除租賃合同要提前通知,給承租人以合理的時間搬家;對承租人的任意解除權無此限制。

租房合同履行完畢是不需要刻意去解除合同的,如果需要續租也可以重新簽訂合同。沒有續約的情況下視為不定期租賃,期間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如果承租人出具了欠條而未歸還的,應當使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房屋租賃合同已履行完畢後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內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