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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完畢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合同糾紛 閱讀(2.41W)

一、合同未履行完畢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合同未履行完畢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合同未履行完畢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債權人主張對方履行義務之時開始計算;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其相應債務的最大寬限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很多人在簽訂合同後就不想履行合同義務了,原因自然是各種各樣的都有,但是這樣會造成違約。對於合同向對方來說也是一種損失,那麼受害一方若要進行起訴的話,簽訂合同後未履行的訴訟時效一般都是按照這兩種方式進行確定的。

二、合同未履行完畢訴訟時效的內容拓展

有的觀點認為無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訴訟時效應從權利能夠行使時開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債權成立的時間同時也就是債權可以行使且應當行使的開始時間。持“權利能夠行使說”觀點者還認為從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更能體現時效制度的價值,防止債權人長期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因為按照我們現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債權人一直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起訴的,都將得到保護;但如果債權人主張曾給債務人以催告,債務人收到催告的,時效期間從催告的履行準備期屆滿時起起算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行使催告權的債權人,只能在兩年的時效期間內受保護。而對權利放任自流、不管不顧的人,卻要在20年的時效期間內受保護。這一結果與時效制度關於“權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護”的立法理由相悖。

雖然訴訟時效的設立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訴訟時效的起算還是應當從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或在寬限期滿未履行時起算,因為只有此時債權人才有理由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我們都知道簽署合同的重要性,但實際上籤署合同只是一個開始,對於合同後續的履行以及執行才是更重要的事情。如果簽訂合同中的其中一方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合同中的相關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拒不執行的按照違約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