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房屋共同出租合同效力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5.81K)

房屋共同出租合同效力是什麼?

認定合租房屋協議法律效力

1. 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 2.審查租賃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 合租房屋協議雙方簽字就可以,公證不是必須手續。

簽訂房屋合租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一)時限規定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任意解除權)。

(二)出租人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義務

1、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未經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特別權利

1、正常損耗免責權。如房屋因正常損耗如電線線路老化等,承租人不用予以賠償;

2、佔有、使用、收益權。承租人通過租賃,可以合法地佔用及使用方法,也可以通過經營活動獲得收益;

3、買賣不破租賃權,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4、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否則,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共同居住人的繼續租賃權,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對於合租合同的相關效力就是雙方必須遵守在合同上所以約定的一切,因為在合同上一旦簽字,雙方的合同效力即生效,如果違背就要接受合同上的違規處罰,如果未按照合同上來,可以對違反法進行起訴,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要求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