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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終止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1.73W)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房屋租賃合同終止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租賃期限屆滿合同已履行完畢的;
雙方協商一致終止的;
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承租人擅自轉租的;
承租人不依租賃房屋性質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承租人經催告後仍逾期支付租金的;
不定期租賃的;
租賃物有質量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