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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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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公租房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深圳公租房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於本市低收入標準線。

(五)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

(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租房特徵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援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援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援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援”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援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援。

第三,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徵,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群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於出租的。

第五,供應群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物件是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物件是中等收入群體。而《指導意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物件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群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物件由戶籍人口擴大為常住人口,並且不設收入限制。

公租房也是我國特有的一種保障性住房,很多剛畢業的大學生就可以憑藉當地的政策申請到公租房,對於租房群體來說,公租房的重要意義幾乎無可替代。在深圳,關於公租房的管理工作是由當地的住房保障部門來管理的,想要申請公租房的這些人,無論如何自己要到相關部門查詢清楚具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