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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合同訂立 閱讀(1.68W)

一、變更合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變更合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不 存在原合同關係,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 機關裁決,而採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式或依據 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我國”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各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為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 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並不導致原合同 關係的消滅和新合同關係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後,儘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說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係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說具有同一性。

二、合同變更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77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78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9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6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變更合同不允許任何一方當事人擅自作出變更決定,同時擅自變更合同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變更合同還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若是以口頭協議方式變更合同的話,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要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中明確要求,變更合同要辦理批准或者登記手續的,那還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