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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事先約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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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事先約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一、買賣不破租賃事先約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訂立時就約定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約束的,即約定只要賣房就解除租賃合同的,那等於約定了一個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然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約束。

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這裡規定的規則是:

1、承認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2、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的兩個例外:一是租賃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能對抗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可以買到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並且實際佔有,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影響。

二、房屋租賃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包括很多,具體而言有幾個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二)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等。

(三)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六)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

(七)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八)雙方在合同中對轉租問題所做規定。

(九)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十)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

法律雖然規定產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轉讓不動產,但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還是要按約定行事的。事實上,就這個問題而言很多人在一開始也很容易忽略,很少有人會提前想到房東賣房子的話應該選擇的解決方案,沒有約定也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