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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房租。承租人與出租人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則視為不定期的租賃合同。對於不定期的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已經交付的租金和押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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