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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競業禁止協議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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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競業禁止協議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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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有哪些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競業避讓。是指企事業單位員工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條款包括,首先,該條款的制訂目的只能是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避免惡性競爭。

其次,該條款的簽訂應體現自願、平等原則,任何一方都不應將自己的意願強加於對方。

第三,該條款應遵從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即職工在承擔一定保密義務及擇業限制時,相應地企業也應承擔一定的義務,如在職工的工資與福利外,予特殊獎勵或培訓,並在競業禁止期間給予職工合理的補償等。

第四,這條款的效力應受一定條件的限制,這其中可包括地域限制、時間限制、擇業種類、工作專案等。在時間限制方面,合理的競業禁止期限不應超過該商業祕密在市場上有效競爭的期限,保護客戶關係時,可以由公司培養新人實現交接的期間為合理的競業禁止期限。擇業類、工作專案的限制應在條款中明確列出並說明以足以損害公司利益為被禁止的標準。

第五,競業禁止條款並不是可以針對所有職工的,基物件通常應包括以下幾類,曾觸過商業祕密或其他重要技術的,曾接觸過客戶或客戶資料的,曾接受企業專門培訓或其提供的勞務屬獨一無二的;身處重要部門或職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