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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繼續使用的依據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48W)

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未交房租出租人可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對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約定交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根據以上不同情況,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自動協商,請求有關組織調解,申請有關機構仲裁和申請法院依法審理等幾種具體途徑解決。
此外,租賃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繼續租賃的,房東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繼續使用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