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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內容

房屋買賣 閱讀(2.42W)

在江西省,房地產商為了快速銷售商品房而採取預售的方式進行銷售,房管政府部門為了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為和保證房地產行業健康銷售。也為了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出臺了對商品房預售的管理辦法,那麼,江西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

江西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內容

江西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將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向境內、境外銷售,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包括三資企業)和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江西省建設廳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經批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

全省統一使用江西省建設廳印製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文字,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准後發放。凡使用其他文字的一律無效。

第六條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該合同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商品房的預售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但必須有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江西省建設廳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建設專案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並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金額已達到總投資額的25%以上(不含地價)或已完成該工程專案的基礎工程;

預售商品房的定金或房價款必須存入當地銀行,並由開戶銀行和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用於該工程專案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四)舊城改造專案已完成拆遷,並落實了安置方案,安置房已開始動工建設;

(五)具有房屋售後的管理、維護和服務保證措施。

第八條 凡有拆遷安置任務的開發經營企業,商品房預售面積不得超過50%,必須在回遷安置任務落實後,方可預售其餘部分。

第九條 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必須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外銷登記,經批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預售。

第十條 商品房向境外預售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允許向境外銷售的;

(二)專案立項時,已批准允許向境外銷售的;

(三)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向境外銷售的。

第十一條 開發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影印件)及資料:

(一)開發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定代表身份證;

(二)建設專案的投資立項、規劃、用地和施工批准檔案或證件;

(三)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四)開戶銀行或會計事務所出具的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材料;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說明商品房地點、位置、朝向、面積、裝修標準、交付使用日期,並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

(六)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允許向境外銷售的批准檔案;

(七)批准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第十二條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到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後,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請後的10天核心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廣告發布單位不得為其作售房宣傳廣告。

第十三條 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應將其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懸掛在預售場所,製作廣告時應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碼。

第十四條預售的商品房(含經批准向境外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承購人應在交付使用之日起20日內持有關憑證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向有關部門交納稅費。

第十五條 開發經營企業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責令其停止預售,補辦手續。拒不補辦的,吊銷《資質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並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經濟處罰;

(二)挪用商品房預售定金,不用於有關工程建設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資金用於有關工程建設。拒不執行的,吊銷《資質證書》,責令停止商品房預售活動;

(三)未按規定辦理備案和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給予警告。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所罰款項,全部上繳市、縣財政。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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