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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於執行程式嗎?

房屋買賣 閱讀(2.69W)

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於執行程式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於執行程式嗎?

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於執行程式,但是要有明確的條件。一般認為,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至少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租賃合同有效、所有權的變動發生在租賃期間內及承租人願意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近年來,在執行過程中,租賃關係成為很多被執行人用以逃避涉案財物處理的重要手段,少數被執行人不惜以身試法,偽造證據、捏造事實。

法院應從嚴把握審查尺度。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惡意串通,創造條件對接 “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進行虛假合同租賃,阻礙執行,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合同租賃人與被執行人共同妨礙法院執行,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買賣不破租賃在執行中存在哪些問題?

在涉房產案件執行中,發現部分被執行人借“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抗執行的現象,造成欲購房者望而卻步,法院的拍賣無人竟買。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也損害了買受人、承租人的合法利益。表現為:

1、“善意第三人”以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要求法院確認轉移物權效力,“善意第三人”身份真假難辨;

2、被執行人惡意簽訂租賃合同對抗執行。在執行立案後,部分被執行人用未抵押的房產與他人簽訂租賃合同,且大多為十年以上長期租賃合同,合同租金一次性交清。不論是考慮到租賃合同的租金已經大致等同於拍賣標的的價值,以無益拍賣為由撤銷對該房產的拍賣處置,或繼續拍賣,但在拍賣公告中必須載明買受人慾購買房產必須容忍已設定的租賃權,直至十年、二十年方得行使使用、轉讓的權利,都會造成拍賣房產變現困難,人民法院執行陷入困境;

3、被執行人與親朋好友等通過倒籤合同的方式,使租賃合同形成於案件發生前或申請人申請執行前,在執行過程中,承租人“人間蒸發”,執行法院告知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花費不少精力,拖延法院執行兌現時間。

綜上所述,法院對債務人名下財產強制執行,可以通過凍結、拍賣等手段,如果房產之前被出租,並且還在租賃期限內,同樣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這裡對法院要求比較高,應當詳細調查房屋租賃情況,判斷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