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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和抵押不破租賃區別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2.21W)

一、買賣不破租賃和抵押不破租賃區別是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和抵押不破租賃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於抵押不破先租賃原則: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租賃權與抵押權順位關係存在雙重標準,即抵押不破先租賃原則和抵押破後租賃原則。

抵押不破先租賃原則: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1.租賃權先於抵押權以訂立抵押合同為時間標準:抵押財產出租時間在抵押合同訂立時間前;

2.租賃權先於抵押合同的租賃權不受抵押權影響: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 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二、抵押破後租賃原則: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1.抵押權先於租賃權以抵押權設立為時間標準:抵押財產出租時間在抵押設立時間之後;

2.抵押權先於租賃權的租賃權不得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租賃權與抵押權順位關係存在雙重標準,即抵押不破先租賃原則和抵押破後租賃原則。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

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其理由如下:

第一,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

第二,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財產利用原則。

第三,租賃權的物權化應有一定的邊界,否則不但有違租賃權物權化的初衷,而且會導致法律體系的紊亂,這一邊界應通過其適用的客體體現出來,即租賃權物權化應是指不動產租賃權的物權化。

第四,從各國立法來看,立法例上都是對不動產實行租賃權物權化。

因此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買賣不破租賃和抵押不破租賃的具體區別在於抵押不破先租賃原則,而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