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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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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通常會簽訂一份意向合同,我們稱為商品房認購書。那麼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是什麼?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是否一定要買房?對於這個疑問,請看本站的小編作答。

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是什麼?

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

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

首先,認購書是平等主體之間為設立買賣商品房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簽訂的協議,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認購書應為獨立的合同。

其次,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所以也不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後,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還存在許多不可預測的環節與風險,如果將認購書直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開發商在掌握優勢資訊的情況下,可能附加種種不合理條件,強行要求買方履行此“買賣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則會嚴重損害買方的利益。

相關知識閱讀:商品房認購書的特徵

(一)認購書的效力必須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

(二)認購書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判,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直接就本約內容請求履行。審判實務中,常有原告根據認購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因就在於交付商品房是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而非認購書的內容。

(三)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是鑑於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資訊不對稱,開發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資訊。

2、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

3、是持續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進行談判。

以上知識就是解答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的問題了,購房者如果要買房,即使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時候也要謹慎,萬不可隨意簽訂,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您對於商品房認購書還有任何的疑問,歡迎您聯絡我們本站,我們隨時線上為您解答法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