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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房屋買賣合同詐騙案例分析

房屋買賣 閱讀(2.93W)

利用房屋買賣合同詐騙案例分析

在生活中經常有發生利用房屋買賣合同詐騙案例,甚至個別不法分子公然冒充他人、偽造他人身份證件,進行詐騙活動,使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下面小編將為大家列舉一個相關案例,並做出分析。

利用房屋買賣合同詐騙案例

1、案情:

為了實施詐騙活動被告人劉某租用某小區住宅一套,與房主簽訂租房期限為兩年。劉某偽造以自己為房主的產權證明,購房發票等房屋買賣證明檔案,在網路上釋出虛假賣房資訊欲以超低價格出售該房屋。被害人張某某在看到該賣房資訊後與被告人劉某某聯絡,商量買房事宜。被告人劉某向被害人出示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等偽造的文書,向被害人謊稱,自己急需用錢,要求被害人自己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主動降低價格,條件是被害人一次性將購房款交付劉某。被害人張某見房價確實便宜,遂信以為真,交付40萬元房款後,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人劉某將偽造的購房合同等交付給被害人張某。事後,被害人發覺上當,檔案系偽造的。公安機關將已潛逃的被告人劉某抓獲。

2、分歧: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圍繞劉某的“騙房”行為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詐騙罪,理由是被告人劉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具體而言,就是劉某通過偽造的產權證明等檔案,使被害人張某產生錯誤認識,誤以為劉某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基於這種錯誤認識支付財產。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被告人劉某實施的詐騙行為是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應該構成合同詐騙罪。

3、分析:

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關鍵在於詐騙行為是否是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否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就本案來說:

(1)被告人劉某在簽訂合同時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劉某明知自已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與他人簽訂合同,一旦房款到手,便大事告成,逃之夭夭,簽訂合同是假,騙取財物是真,應以詐騙論處。

(2)劉某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欺騙行為

從司法實踐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騙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詐騙罪。但本案中劉某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騙取信任,掩蓋其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3)劉某在簽訂合同後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司法實踐表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簽訂合同後,必然設法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會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屬合同糾紛。本案中的劉某偽造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在合同簽訂後,根本無法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這種行動足以證明他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於騙取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應定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通過小編列舉的利用房屋買賣合同詐騙案例,讓大家瞭解相關案例具體內容以及處理方式,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的利益。當然利用房屋買賣合同詐騙還有其他情形,小編下次還會為大家做出介紹。如果有什麼疑惑,可以來本站網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