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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終止 閱讀(1.86W)

解除合同因為雙方當事人的緣故,很容易產生糾紛,無論是解除的時間還是解除後的效力追溯,在解除合同案例的實際審判都有所體現,其反映出的不足可以為後來的訴訟起到借鑑作用,在這裡,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案例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一、 案例回顧

2008年5月6日,原、被告簽訂承攬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王某承攬被告工程的模板製作工程,如果原告延誤工期,被告有權對原告予以經濟處罰,如果原告不按合同完成工程質量、工期,被告有權終止合同。2008年7月11日,監理工程師針對原告的模板工程給被告下達質量整改通知。當日,被告給原告王某發出通知,因原告施工中柱偏位,罰款2,000元。7月14日,被告通知原告停工,終止承攬合同。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返還罰款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案件焦點是原告的支模質量是否合格,因原告工程質量不合格,延誤了工期,被告依約有權與原告終止合同。2,000元系因原告違約而給被告造成損失的賠償,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某上訴稱柱子偏移非其模板工程不合格而致,其不存在違約行為,要求支援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王某的模板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即使不存在質量問題,訴訟中被告已另外將工程承攬給他人施工完畢,所以無法繼續履行。駁回其要求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

二、案例的問題綜述

上述案例反映瞭如下問題: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2、如何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在判決時合同履行期已過的情況下是否有解除的必要;

3、合同解除後有無溯及力,賠償損失的範圍是否包括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損失;

4、相對方超過三個月才提出異議,或者在訴訟中提出抗辯時已經超過了通知的三個月期限,法院是否還要審查合同解除是否符合解除條件。

三、審判結果和分析

實際上,在相對人超過了異議期而未提起異議之訴的情況下,合同已經解除,再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已經沒有意義。如果相對人不履行合同解除之後的行為,解除權人只提起解除後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之訴即可;當事人只訴求解除合同,並沒有其他訴訟請求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如果同時要求解除合同和其他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認定合同已經解除,因為其對已經確定的無爭議的事實提起訴訟,依據無糾紛即無審判的原理,不在法院審理範圍之內,法院可以駁回其起訴。

案例中法官認為已經過了履行期,沒有必要再論合同是否解除。實際上應當認定,如果認定合同解除成立,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合同解除不成立,就應當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如果認定解除不成立,則應向原告釋明,其有提起違約損害賠償的權利。如果系二審中,則原告可以就損害賠償另行起訴,或者案件發回重審,原告增加該訴訟請求。

綜合上述解除合同案例可知,當合同一方向法院上訴要求解除合同時,需要確認解除的時間點,才能判定是否有解除必要,這也是對合同法律關係存在與否的重要判斷,涉及到當事人的履行情況以及損害賠償的起算點,更多瞭解可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