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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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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案例分析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哪些行為要承擔賠償責任?

你好,關於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這個問題,據我所知,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責任稱為締約過失責任,區別於違約責任。後者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締約過失行為發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結過程中。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先合同義務,法律保護的是締約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當事人在以下情形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的損失:
1、惡意磋商,導致合同不成立
2、締約欺詐,導致合同不成立
3、侵害對方商業祕密
4、合同雖成立但不能生效的,如惡意不辦理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的登記、批准手續致使合同不能生效
5、因一方過失致合同無效的
6、因一方過失致合同被撤銷的
7、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締約過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