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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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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物權的其中之一,用益物權也可以稱作排他物權。它指的是依法享有他人他物的使用和收益權。經濟的發展帶動資源的需求,而很多資源是非常有限的,比如土地資源就比較的稀缺。用益物權制度不僅節約了資源,又最大限度的利用了資源,因此,用益物權的應用範圍很廣。下面本站就以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為案例,來對用益物權做分析說明。

用益物權案例分析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用益物權案例分析

一、案例

1981年2月,黃某以一戶三人(黃某與妻子張某、大兒子)名義申請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兒子出生。2002年大兒子結婚,黃某因車禍去世。2003年,小兒子因結婚另行申請了宅基地建房;大兒子也將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張某隨大兒子居住。2006年,大兒子居住房屋面臨拆遷,獲得了拆遷補償款10萬餘元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36萬餘元。小兒子得知後,認為宅基地補償款屬於申請宅基時的黃某、張某和大兒子共同所有,三人應各享有12萬餘元。父親黃某已經去世,其享有的12萬餘元應作為遺產由母親、哥哥和自己共同繼承。大兒子反對,雙方對簿公堂。

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從表面看爭議標的是宅基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的爭議。因宅基地使用權是宅基地補償款的發生原因,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即明確了宅基地補償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因出生而獲得(但並不一定實際享有),因死亡而消滅。黃某於2002年因車禍死亡,自然失去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宅基地補償款當然也無權享有。小兒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補償款的訴請於法無據,判決駁回。

二、案例分析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我們所要討論的是:宅基地使用權是否是“財產”,以及是否為“個人財產”?

1、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係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系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於繼承的“特殊財產”:基於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係來看,屬於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係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係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根據學者通說,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三、結論

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係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係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係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沒有導致家庭關係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家庭關係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當然,在特殊的情況下,如“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將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的定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就涉及到宅基地用益物權。宅基地用益物權是一種典型的用益物權,同時也是比較特殊的用益物權。相關法律規定,農民可以享有土地收益,但沒有處置的權利。因為它不屬於個人財產,所以宅基地用益物權是不能夠作為遺產去繼承。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