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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人沒有購房資格定金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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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人沒有購房資格定金退嗎?

購房人沒有購房資格定金退嗎?

一般是不會退定金的,因為定金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支付的,不存在退還的情況。但如果開發商或中介承諾買家可以辦理購房資格,誘買家簽訂合同並支付了定金,可以要求他退款並無條件退還所有房款,其餘情況下的定金,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是不可以退的。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定金與保證金

(1)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

(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3)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4)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並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2、定金與預付款

(1)預付款概念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

(2)兩者的區別

預付款的目的在於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後才能要求給付。

我國法律上對於定金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在支付了定金後,支付方違約的是不存在返還定金的,但如果是對方違約的,還需要雙倍的返還定金,具體情況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