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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房屋買賣 閱讀(1.14W)

土地拍賣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一、土地拍賣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不適用於土地,土地是不可以進行贈予或者改變所有權的,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二、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情形

1.租賃物是動產的。因為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此外,如果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

2.先抵押後出租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被查封后出租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物件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這個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4.租賃物為破產財產,且在破產處理過程中。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是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如果土地使用權在進行拍賣的時候,已經將土地進行租賃出去了,但是該土地所有權並未被用來抵押或者是將被法院進行查封的財產。或者是破產的財產的話,那麼就是用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