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在開發商那邊買房交了首付沒簽合同有違約金嗎?

房屋買賣 閱讀(1.21W)

在開發商那邊買房交了首付沒簽合同有違約金嗎?

一、 在開發商那邊買房交了首付沒簽合同有違約金嗎?

需要,以合同約定的為準,沒有約定以實際損失為準。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簽訂合同後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以及違約金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如果違約後不支付違約金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

違約金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若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按照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 購房合同違約責任怎麼確定?

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違約責任如何確定,是出現此種爭議後必須解決的問題。但是由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大多屬於格式格式,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約定相對比較明確,一旦出現約定不明的情況,我們也可以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有關損失的計算方法。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記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另外,在《商品房買賣解釋》對某些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計算則另有規定,具體包括:

1、出賣人惡意違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這顯然是針對先賣後抵、一房數賣的行為所作出的懲罰性規定。

2、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治理同樣適用懲罰性賠償。

雖然沒有簽訂買房合同,但是還是有違約金的,只是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實際的損失。遇到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要低於自己的實際損失的情況的時候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的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