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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32W)

探視權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導致離婚的,應該離婚時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及資產進行處理。在離婚後只能有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就應該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也是有探視時間的,這也是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在離婚協商中應該對探視權時間有所規定。

一、探視權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時間進行雙方協商。如果談判破裂,或者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終判決,而最終判決的時間,即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須執行。

此外,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說,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二、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哪些情形允許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探望權的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決定探視權的時間。對孩子關心是家長的責任,所以探視權也是父母的法定權利,探視權一直維持到孩子成年,當孩子成年後會決定是不是接受父母一方的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