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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給買房人造成損失出賣方需要賠償嗎

房屋買賣 閱讀(1.62W)

買賣不破租賃給買房人造成損失出賣方需要賠償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給買房人造成損失出賣方需要賠償嗎

需要賠償的,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我國明確了“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要適用該制度,在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並且生效,就是租賃關係須有效的存在,換言之,租賃關係的有效存在的準據時點應確定在所有權讓與時。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僅有租賃物讓與契約尚不能實現物權變動,對動產來說需要交付,對不動產來說需要登記。

(2)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經讓與給了第三人也是該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如果租賃關係雖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僅僅與第三人形成了房屋買賣的合意,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即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在此情況下,則該制度也沒有適用的餘地。

(3)租賃物已經交付於承租人“買賣不破租賃”構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賃物外,還需承租人繼續佔有租賃物。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承租人未佔有說明其對租賃物沒有使用收益,無此收益則失去了強化租賃權的基礎;另一方面,承租人未佔有不能起到公式作用,為維持交易安全,不應賦予租賃權對抗力。

(4)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內“買賣不破租賃”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佔有租賃物的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導致自身對於租賃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臨受損的風險。故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事適用條件之一。

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動產,比如果車,不適用產權被抵押的,不適用被法院查封的。雖然遇到這種情況不可以用這種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可以到人民起訴,讓出租方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雙方的租賃合同一定要帶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