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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 閱讀(3.15W)

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

我國現在並沒有一條專門規範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法律,大家各執己見,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由於此類案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相關法律制度的不盡完善,造成審理有難度。那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糾紛該擇怎麼辦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

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鎮)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於將繁蕪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疑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應區分不同情況:

第一、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係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範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後,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二、《 關於審理宅基地房屋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宅基地房屋權屬的確定我國一直未建立農村房屋所有權等級制度,宅基地房屋則歷經土改登記、及未新建、翻新、改擴建的演變。因此,在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屬時,應綜合考慮土改證、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檔案上核定的人員,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擴建等情況。

1、係爭房屋經土改登記,未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及未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時登記的權利人為房屋的權利人。

2、係爭房屋經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

3、係爭房屋雖經土改登記,但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前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檔案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當事人以土改登記為證據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援。

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知道,處理該類的房屋買賣糾紛應當遵循雙方的意願,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下對該糾紛進行合理有據的審理。只要是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我們都可以認定該合同是有效的合同。這就是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買賣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