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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與業主發生了糾紛可以選擇哪些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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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與業主發生了糾紛可以選擇哪些方法解決

現在民眾的房屋所有權在日常生活當中體現出來的作用已經越來越明顯,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其實和我國全民法律意識的增強都是在同步進行過程當中的。其實現在有很多的業主會因為各種原因和房地產商發生糾紛,遇到類似狀況以後部分業主根本就不清楚,房地產與業主發生了糾紛可以選擇哪些方法解決?

一、房地產與業主發生了糾紛可以選擇哪些方法解決?

根據我國司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與房地產開發商發生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解決的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對雙方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對購房者和開發商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既省時省力又省錢。

(2)調解

這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買賣糾紛的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他們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該仲裁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仲裁解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加上仲裁簡單、靈活,因此它能比訴訟更迅速處理糾紛,同時費用更低廉。但是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那麼就木能採用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4)訴訟

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就雙方之間的糾紛作出解決。由於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解決房產糾紛需提供哪些證據?

要解決房產糾紛,當事人應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准買賣房屋的檔案;

4、關於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賣房人承諾的證據(如宣傳資料、口頭承諾等);

10、房屋買賣價款屬於市場價格或其他優惠的證據;

11、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房地產與業主發生了糾紛以後其實可以選擇的解決的方法是非常的多的。如果業主能和開發商通過協商或者是調解的這種方法來解決的話,其實小編也並不介意大家真的要走司法訴訟的這條道路,因為要知道涉及到房地產的糾紛經濟利益瓜葛是非常的大的,如果真的要打官司的話,雙方都有可能有些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