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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33W)

房地產合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當下,隨著各地房地產的交易在不斷的增加,隨著也產生了較多的房地產合同糾紛。那麼當事人在遇到房地產合同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哪些途徑進行解決呢?接下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一、房地產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合同糾紛。對於房產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和解

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房產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

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房產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

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是解決房產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如何選擇房產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在平時的房產合同製作過程中,都面臨著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在無法達成和解或者調解時,雙方會選擇爭議解決方式。一般的解決辦法分為兩類,第一,提請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第二,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那麼,到底是選擇訴訟解決還是選擇仲裁呢?

總結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關於效率

當事人發生糾紛一般都希望儘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財力、時間成本。在這點上,仲裁比較佔優勢。

首先,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式相對簡單,訴訟相對複雜;

其次,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上訴,並且提起上訴程式仍需時間:

再次,目前訴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而人民法院的訴訟資源有限,加之案件的複雜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和影響等因素,一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

2、關於靈活性

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甚至選擇仲裁的時間和地點,選擇適用的實體法。特別是可以據仲裁員的經驗、閱歷、職稱、學歷、品行素養、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來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

而訴訟則基本確定了受理的法院、審判員、審判的程式、時間及地點。當事人只能通過調整自己的相關情況來應對訴訟。

3、關於專業性

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強於法律判斷,而這些事實判別又需要相當豐富的專業方面的知識,這正是仲裁機構既具社會威望、又具備權威的相關專業知識,且熟悉法律規範的專家仲裁人員的優勢,因而審理案件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於這些糾紛的解決。

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專業知識,對糾紛所涉的專業知識不一定了解,在事實認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關於國際性

仲裁較之於訴訟,相對而言更具有國際性,它可以更多地參照國際間的有關公約、條約、議定書,乃至國際慣例,相容性較大,適合於不同制度、不同國家與民族,不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傳統背景下的當事人。

5、關於權利救濟

仲裁是一裁終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時,又失去了二審的監督作用,沒有了當事人進一步主張權利的迴旋餘地。當然在法定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而訴訟本來就是二審終審,即便是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救濟途徑相對更廣。

在經過上述解答,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解決房地產合同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四個,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但具體採用哪種方式,各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選擇。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