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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義務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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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義務的條款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勞動合同終止的的後合同義務是什麼

1.通知的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的提存地點和領取方式。

2.協助的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原合同有關的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後,需要恢復原狀的,對於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對於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保密指保守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洩露的事項。國家祕密,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祕密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祕密的合同當事人,對於保密期內的國家祕密,無權向第三者洩露。洩露了國家祕密,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商業祕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祕密一旦進入公共領域,就會失去其商業價值,損害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因此,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