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投訴開發商找哪個部門?

房屋買賣 閱讀(1.15W)

一、投訴開發商找哪個部門?

投訴開發商找哪個部門?

投訴開發商找當地的住建局(或者建設局、房管局)。住建局會下設一個具體的管理科室(開發辦)來管理開發商的經營行為。

如房屋質量問題,投訴方法如下:

(一)找開發商協商

如果發現質量問題,首先找開發商,因為購房者與開發商有著直接的合同關係。開發商作為商品房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對商品房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開發商與購房者的質量關係通過《商品房購銷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來約束,如果購房者因質量問題要求賠償損失,應由開發商向購房者賠償,開發商再根據質量原因依照合同約定追索責任單位賠償。

(二)因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如開發商不予解決、或對開發商的解決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對於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問題,住戶可以直接委託具有法定結構安全鑑定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鑑定,其鑑定結論可作為民事賠償的證據。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上述途徑都不能解決,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自己的實際情況起訴開發商。

二、開發商逾期交房如何認定?

一般而言,出賣人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買受人直接佔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稱的“交鑰匙”;而買受人則有可能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僅是交付房屋的佔有,而且還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根據法律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為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出賣人對房屋的轉移佔有即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房屋佔有,還應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出賣人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此外,依照相關規定,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房屋的交付使用必須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且須經過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合格,否則,不能視為房屋已合格交付使用。

若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須同時具備鑰匙已交付、竣工驗收合格以及已通過消防驗收,才視為房屋已實際交付使用。房屋管理行政部門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是證明開發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條件的重要依據。

開發商雖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但房屋購買人有充分證據證明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備合同約定條件的,不能認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條件。開發商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為由,主張其已按約履行房屋交付義務不應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屋後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購房合同的,那麼在開發商與購房者進行交接手續時是需要對房屋的質量問題進行驗收的,如果發現了任何的問題後購房者可以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的,如果開發商不進行解決或者當事人對開發商的解決辦法不滿意時是可以進行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