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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證誰承擔責任

房產的糾紛 閱讀(1.44W)

對於辦理房產證的時間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如下: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從現實來看,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經常在合同中約定比90日要長的辦理房產證的時間,180天、270天、甚至360天都有可能,往往是因為開發商的專案可能涉及銀行抵押等問題,希望延長房產在開發商名下的控制時間。

逾期未辦證誰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